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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,《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,将于10月1日起实施。《条例》在创新生态、鼓励突破、刚性约束、形成合力、责权利界定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,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,为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提供法治保障。 《条例》规定,省、市政府应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,注重引导全社会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,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年均增速不低于7%。同时突出创新生态建设,明确规定鼓励、支持和保障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。 辽宁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处长王连新 “《条例》明确规定扩大科研单位科研人员自主权,对重大创新成果给予重奖,在科研项目管理和科技决策上,允许科研失败和容错纠错,同时《条例》对论文造假等科研失信行为进行严惩。” 《条例》还规定要健全科技人才培养、引进、使用、评价、激励机制,支持用人单位依托科技创新平台培养、引进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,对“带土移植”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团体和人才,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。
来源:辽宁新闻 北斗融媒客户端 东北新闻网
审核/王雪冬
主编/袁承党 李艳宁
记者/张明员 宋宇宁 韩舒宜
编辑/解紫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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